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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公安局诉胡**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胡*佩诉一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一审第三人胡保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长**民法院作出(2014)长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封丘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原告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和一审原告胡**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一审原告胡**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封丘县公安局负担。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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