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第三人张自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河南**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民法院《鹤壁**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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