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万**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万**限公司对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莉涛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清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