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北)行罚决字(2014)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先广不服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薛**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诉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