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红景诉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胜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
清丰县**村委会(以下简称牛杜家村)不服清丰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的批复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