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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胜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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