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万贵姣、马**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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