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第三人万贵姣、马**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张*胜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濮阳县人民政府、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
清丰县**村委会(以下简称牛杜家村)不服清丰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的批复一案
禹州**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理局不服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长葛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禹州市**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