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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理局不服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理局不服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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