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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于2014年12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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