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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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