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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宽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宽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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