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宽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先广不服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濮阳**监督局与濮阳市**限公司行政处罚2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万**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诉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
清丰县**村委会(以下简称牛杜家村)不服清丰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的批复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