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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河南东**限公司一案77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鄢陵县城乡规划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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