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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源局申请执行刘**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250.3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予以20元的处罚,计罚人民币5006元。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刘**的罚款5006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刘**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amp;amp;rdquo;。而本案中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的罚款5006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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