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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伟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霍*伟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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