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对袁**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