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时圣法诉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圣法以与被告和解,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时圣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圣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