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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河南省**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西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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