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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孟中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5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3136元及对破坏的耕地恢复耕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u0026rdquo;的规定,夏邑**管理局在申请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国土资监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向本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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