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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不服郸城县国土资源局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郸城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郸国土资监字【2012】第10-6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依法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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