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桐柏县城乡规划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司根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司**一案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原告桐柏**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陈** 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孙* 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罗** 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杨正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信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信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上诉人孙**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