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自行协调解决本案,故需要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申请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陈**、易** 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王** 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杨**、许**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诉被告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丁*联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殷*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