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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自行协调解决本案,故需要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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