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周诉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行政处罚一事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原告李**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张**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杨**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夏**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固始**源局申请执行陈永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芮**、朱**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源局申请执行刘**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源局申请执行洪**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