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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公司诉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交通运输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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