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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诉新县公安局、第三人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新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对第三人的处罚不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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