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新县公安局及第三人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对第三人的处罚不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原告李**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张**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杨**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夏**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芮**、朱**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高兴山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管理局申请执行周**非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