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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应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诉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申请人是应最**法院接待约谈,而不是非法上访,且非法拘禁申请人三天;原审认定事实不客观,证据采信违法,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未进行审查。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应城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胡**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2014年4月14日到北京上访时被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工作人员带回应城。其于2014年4月15日被移交至被申请人,在立案调查后于2014年4月16日上午9点对其宣布警告处罚决定后离开,被申请人对其的询问没有超过24小时。对其非正常上访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胡**警告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于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应城市公安局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应*(城*)行决字(2014)第1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警告的行政处罚且在处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胡**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胡**因到北京上访于2014年4月15日上午10点30分被交至应城市公安局处理,至2014年4月16日上午9点经被申请人宣告给予警告处罚决定后离开,接受询问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胡**主张被申请人非法拘禁其三天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据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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