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吴海艳、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罚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黄**育委员会(陂卫计)罚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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