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交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郑**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