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蒲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武汉**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郝*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朱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汤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熊**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