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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政管理局与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江**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丹**商局)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丹)工商处字(2014)第27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丹**商局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作出的(丹)工商处字(2014)第27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毕*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丹**商局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丹)工商处字(2014)第27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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