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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垲**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垲**有限公司因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审判员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堰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十堰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邵*、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十堰垲**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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