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垲**有限公司因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审判员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堰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十堰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邵*、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十堰垲**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