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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付*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湖北省**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审理原告曾*永诉被告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曾*永不接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本院依法留置送达后,原告曾*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务院令481号《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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