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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