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田与被告郧阳区鲍峡镇人民政府因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田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基本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玉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本案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玉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玉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