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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丹江口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以下简称:丹江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丹江林业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原告周**作出的鄂丹林罚书字(2014)第(0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17株香樟树苗木(折价5440元),并赔偿扣留红枫树苗损失1008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向丹江林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组成由薛**担任审判长兼主审、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朱**,被告丹江林业局委托代理人蒋**、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丹江林业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了撤销其于2014年10月30日对原告周**作出的鄂丹林罚书字(2014)第(0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向原告周**送达。原告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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