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丹江口**监管理站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不服被告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以下简称:丹江渔政站)渔政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决定告知书)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李**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丹江渔政站已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书》与《均州路办事处张家沟鱼塘死鱼情况的调查结论》。原告潘**于2015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