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湖北**队二支队、湖北省公**队阳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阳新**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与焦**执行裁定书
董*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甲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分局与黄石市新开源房地**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潘**与丹江口**监管理站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铭**限公司与大冶市**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