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不服被告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阳新**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与焦**执行裁定书
董*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石**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大冶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石市**西塞山分局与黄石市新开源房地**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王*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湖北省**队二支队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