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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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