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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2)14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阳土资处字(2012)1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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