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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理局与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田**管理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鄂罗路政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认定被执行人吴**于2015年1月23日起在G318公路763KM+050M右侧距公路用地外缘17.7米修建建筑物共计面积36.6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吴**作出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但申请执行人在催告程序中没有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的义务,故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项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局鄂罗路政罚(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吴**罚款5000元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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