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红安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一直处于关机、停机状态,后通过其儿子的电话联系上原告刘**后,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到本院开庭,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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