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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红安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红安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一直处于关机、停机状态,后通过其儿子的电话联系上原告刘**后,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到本院开庭,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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