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阳**监督局与王**(崇阳**化气站实际经营者)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监督局作出的(崇)质*罚字(2010)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崇阳县肖岭液化气站发出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崇阳县肖岭液化气站履行崇阳**监督局的(崇)质*罚字(2010)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阳县肖岭液化气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崇阳县肖岭液化气站的实际经营者为王**,王**在银行有存款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崇阳**化气站实际经营者)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