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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恩施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美不服被告恩施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大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大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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