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咸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咸丰人社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武汉益**有限公司未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咸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鄂咸丰行非审字第000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李**与恩施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恩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龙**与来凤县公安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宣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长城与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赵**执行裁定书
利川市柏**发有限公司与利川**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恩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