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赵**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该事实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利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利计生文斗征(2013)2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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