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湖北省公安**支队恩施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湖北省**五支队恩施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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