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湖北省**五支队恩施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李**与恩施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恩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喻**与巴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00059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田长城与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咸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武汉益**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赵**执行裁定书
利川市柏**发有限公司与利川**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恩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