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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诉巴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被告巴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秀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公安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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