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刘**诉被告崇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刘**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告徐**崇阳县公安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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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监督局与湖北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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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恩施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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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巴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00059二审行政判决书
崇阳**监督局与王**(崇阳**化气站实际经营者)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