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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崇阳县公安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刘**诉被告崇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刘**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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