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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护局与李*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赤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赤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赤土资罚(2015)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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