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赤壁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壁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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